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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水規范文〔2021〕1號

時間:2021年11月18日 點擊: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局,贛江新區社發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范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行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有效遏制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發生,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水利廳

                                  20211111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

支付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有效遏制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發生,依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包括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水土保持、移民、水資源保護、信息化建設等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等。

發包方(建設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自行施工或者與承包方(施工單位)(以下稱施工單位)存在參股、控股、層級管理關系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支付擔保工作的管理,嚴格招標備案、開工備案手續,監督檢查所屬建設項目的支付擔保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款支付擔保(以下簡稱支付擔保),是由建設單位辦理的由擔保機構(保證方)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在建設單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時,在保證金額內承擔責任的擔保。

支付擔保函的主要條款應包括工程款保證金額、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期限、擔保責任承擔方式、索賠的條件和情形、保證責任的解除、免責條款、爭議解決等。

支付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擔保方式。

第五條  建設單位選擇提供支付擔保的保證方應為具備相應資質的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具備擔保資質的財務公司。

同一保證方不得為同一工程建設合同提供建設單位支付擔保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履約擔保。

第六條  支付擔保比例應綜合考慮投資主體、工程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額、建設方代付材料款、質量保證金,以下同)、工程工期及保障農民工工資足額發放等因素確定,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款的10%

由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出具的落實資金數額滿足工程合同價款的,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工程款及時足額支付的條款,并在簽訂合同時出具保證文件原件和相關資金落實文件復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可替代支付擔保函件。

落實資金數額不足工程合同價款的,支付擔保比例不得低于不足資金部分的10%

第七條  工程建設合同額1億元及以上或建設工期超過18個月的工程,建設單位支付擔保可按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擔保比例參照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支付擔保的擔保期限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原則上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如工程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工期要求相應延長擔保期限。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開工備案手續之前完成支付擔保辦理。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備案手續時,應向負責直接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擔保文件復印件,并提供原件進行復核。

第十條  支付擔保文件(保函或保證保險)應明確約定支付擔保索賠的條件和情形。施工單位擬向保證方提出索賠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主動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索賠工作。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持支付擔保約定的索賠條件證明材料向保證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通知應載明索賠金額、收款賬戶等內容。

保證方收到索賠通知及證明材料,應按照支付擔保函的有關條款規定及時支付相關款項。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支付擔保索賠取得的款項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施工單位應向擔保人提供委托代付文書和農民工工資清償方案,由擔保人按照清償方案直接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第十三條  符合需要辦理支付擔保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造價文件中單列支付擔保財務費用,專項用于支付擔保。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支付擔保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十五條  保證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擔保義務的,被保證方可以依法追究其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121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發布招標文件或簽訂合同的,按已發布的招標文件或已簽訂的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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